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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防火涂料 GB28375-2012
8.1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在容器中的状态、干燥时间、干密度、耐水性、耐酸性、耐碱性。
8.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前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配方、工艺、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正常生产满三年时;
f)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上一节:
8 检验规则
下一节:
8.2 组批与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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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产品分类
5 一般要求
6 技术要求
7 实验方法
7.1 理化性能试验环境条件
7.2 理化性能试件的制备
7.3 在容器中的状态
7.4 干燥时间
7.5 黏结强度
7.6 干密度
7.7 抗压强度
7.8 耐水性
7.9 耐酸性
7.10 耐碱性
7.11 耐曝热性
7.12 耐湿热性
7.13 耐冻融循环性
7.14 耐盐雾腐蚀性
7.15 产烟毒性
7.16 耐火性能
8 检验规则
8.1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2 组批与抽样
8.3 判定规则
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